第四 ‧ 五章 對考試委員會決定終止學籍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學系就紀律事宜或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提出上訴之程序

 

(以英文版本為準)
 

對考試委員會決定終止學籍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之決定提出上訴
1 學生可以對考試委員會決定終止其學籍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所裁決的紀律處分提出上訴。上訴人須在接獲有關決定的通知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向學生上訴委員會秘書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訴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以上的理據方會受理:
1.1 程序嚴重不當 — 因程序失誤而導致未能秉公裁決,是為嚴重不當。
1.2 新的證據或可酌情的情況 — 上訴人所提出的新理據或可酌情的情況必須對個案的原有決定具有重要的影響力,並且於有關委員會達致有關決定之前從未提出。
2 學生上訴委員會主席將決定個案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並於七個工作天內把決定通知上訴人。
2.1 若上訴理由不充分,學生上訴委員會將於七個工作天內通知上訴人,有關學系主任 / 課程主任將執行適當的跟進事宜。
2.2 若上訴理由充分,該委員會將召開會議審議有關個案,並於聆訊日期前最少七個工作天通知上訴人有關安排。鑑於聆訊程序純屬本校內部事宜,一般情況下,聆訊不容許有法律代表出席。委員會將於首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儘快完成有關調查及程序。委員會若認為適當,可決定取消、更改或加重上訴學生在其紀律個案中的處分。委員會於確定會議記錄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方式將有關裁決轉達予上訴學生。
3 學生上訴委員會主席在段2.1所述之駁回上訴或學生上訴委員會在段2.2所述經審議後之裁決將為最終定案。
對學系就紀律事宜所作之決定提出上訴
4 學生可以對學系主任就個案是否剽竊或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之裁決或/及根據該裁決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提出上訴。如欲提出上訴,學生須在接獲有關決定的通知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向學生所屬學院院長/研究生院院長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相關理據。逾期呈交之上訴將不獲受理。有關院長一般會於收到申訴七個工作天內知會學生上訴結果,其作出之裁決將為最終定案。
對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之決定提出上訴
5 投訴人及答辯人對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的決定,可提出書面上訴 ,惟有關上訴只可基於處理投訴的過程出現錯誤的情況下,上訴方會被接納。如答辯人為本校學生,上訴人應在收到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的總結報告後的二十個工作天內,向學生上訴委員會秘書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有關證據。在上訴人能顯示令學生上訴委員會主席同意處理投訴過程有出錯的情況下,上訴方會被接納。
6 學生上訴委員會主席將決定個案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並於七個工作天內把決定通知上訴人。
6.1 若上訴理由不充分,學生上訴委員會將於七個工作天內通知上訴人。
6.2 若上訴理由充分,該委員會將召開會議審議有關個案,上訴應盡速並通常於收到上訴後三十個曆日內進行。鑑於聆訊程序純屬本校內部事宜,一般情況下,聆訊不容許有法律代表出席。委員會於確定會議記錄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方式將有關裁決轉達予有關人士。
7 學生上訴委員會主席在段6.1所述之駁回上訴或學生上訴委員會在段6.2所述經審議後之裁決將為最終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