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畢業生素質及學生操行

(以英文版本為準)
 

畢業生素質


本校課程現時由畢業生素質框架'PEER & I'主導,同時亦設有七項共通學習成果(GILOs),
展現大學對所有同學的期望。
 
畢業生素質框架

專業卓越
道德責任
創新
 
 
共通學習成果
 
解決問題能力
明辨性思維能力
創造性思維能力
口頭和書面溝通能力
社交能力
倫理決策
全球視野
 
詳情資料請參閱學與教網址

學生操行


同學應遵守下列的「學生行為守則」。守則列出本校對同學在專業操守及個人行為的期望。校方
會向違反守則或本校學則之同學發出「行為失當警告」
 
同學接到「行為失當警告」後,應盡力改善以求符合本校之期望。經屢次警告仍未作出改善之個
案將交予本校的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嚴重者可被終止學籍。

學生行為守則


以下的學生行為守則,旨在為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提供指引。大學畢業生除在學業成績達標外,還須顯示高尚的品德情操、具社會承擔及良好的學習態度。學生應行為端正,並對本校和社會盡責。身為現代公民,學生應尊重人權、自由、和平、平等和理性等理念,關心時事,並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學生亦應致力維護教育和其他專業的名聲、尊嚴和操守,促進和諧的學習氣氛。此外,為了認識所屬專業的發展,學生應終身學習,力求精進。

守則


在學期間,同學應注意下列重點:
 
1 謹言慎行,維護本校聲譽;
2 參與指定學術及專業場合時表現得宜;
3 在實習(如教學實習、駐團體體驗、觀課、學校/團體探訪或參與校外活動)期間,尊重有關學校/團體的傳統或文化,積極參與各項活動,並遵從有關學校/團體的規則和條例(例如安全守則);
4 無論校園內外,切勿作出任何可能危及他人/自身健康或安全的行為;
5 維護學術誠信(請參閱本手冊第8部);及
6 遵守本校制定的其他學術政策和規例。

學生應遵守本守則。若確證行為有違以上規範,校方將向屢次違規學生發出「行為失當警告」及/或將個案交由「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請參閱本手冊第4.4部)。
 
學生除了要遵守學生行為守則外,還應該注意其將投身之行業的專業守則。以下是部分行業的專業守則:
 
教師:  教育局,教師專業操守指引
https://www.edb.gov.hk/tc/teacher/guidelines_tpc/index.html
護理專業人士: 香港護士管理局,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
http://www.nchk.org.hk/filemanager/en/pdf/conduct.pdf

延遲有性罪行紀錄及/或檢控紀錄學生的教學實習


(有關法規/條例適用於所有由2014/15學年始由香港教育大學安排的教學實習/實習或相關活動的全日制及兼讀制課程的學生)
 
1 香港教育大學為學生提供教學實習/實習或相關活動,但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1 就讀香港教育大學期間,學生必須向本校申報及更新任何在學期間與性罪行有關的紀錄(除了已失時效的判罪 - 見註一)及/或檢控(包括但不僅
限於類似的罪行)。
1.2 學生如未能提供上段落(1.1)的申報資料或經發現有關申報不真確時,香港教育大學將會保留取消學生教學實習/實習或相關活動的權利,並會對學生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2 當收到學生有關性罪行紀錄及/或檢控紀錄的申報後,學院/研究生院將代表香港教育大學召開個案會議(教學實習個案會議見註二)。會議成員會就有關申報進行決定,評估有關個案會否對實習學校/與兒童工作有關的組織的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構成潛在威脅,以及考慮是否保留及/或延遲學生教學實習/實習或相關活動的安排,直至有關的司法程序及/或香港教育大學內部紀律程序完成。個案會議的組成,會按照一般學校體驗/實習或相關活動的個案會議處理。
3 如學生被規勸延遲教學實習/實習或相關活動,其活動參與的資格/學校體驗科目的註冊會被視為無效,有關紀錄亦會被刪除。如學生在司法程序及本校內部紀律程序中被證實清白,學生將重獲參與/註冊有關科目的資格,視乎學生的個人學習計劃,於下一個教學實習/實習期安排教學實習/實習。
註一: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二條(1),個別人士的定罪紀錄在以下情況會被視為「已失時效」: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自該定罪日期起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註二: 教學實習個案會議之議會成員包括:
主席: 學校協作及體驗總監或其代表
成員: 課程主任/統籌主任或其代表
學校體驗統籌主任
學校體驗視導老師
秘書: 學校協作及體驗事務處行政主任/助理

如有需要,其他成員如學生事務處代表、課程導師可參與個案會議,商討有關學生之實習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