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 四章 處理學生紀律問題之政策及指引

(以英文版本為準)
 

1. 政策


1.1 學生必須遵守由香港教育大學(下稱「本校」)編訂的《學生行為守則》,確保行為舉止負責守禮。學生(包括已完成課程畢業要求,但尚未獲正式頒授學位的學生)如因犯罪經法庭定罪,或違反本校政策、規則或條例,或犯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不當行為,均可被本校採取紀律處分,包括開除學籍之最高懲處:
(i) 於測驗、課業及考試中作出任何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或於考試中違反有關行為規則;
(ii) 偽造、竄改或嚴重誤用本校的任何文件或紀錄;
(iii) 在校內或校外,作出與本校有關的學歷或奬學金等事項的虛假或失實之陳述、欺詐或冒充他人之行為;
(iv) 向本校提交偽造或虛假文件/聲明;
(v) 拒絶或沒有遵從本校授權人員或當局以阻止下列行為的規例或命令:
(a) 干擾本校教學、學習、研究或行政事務;
(b) 妨礙本校職員或僱員執行職責;
(vi) 對任何本校人員作出誹謗、攻擊或毆打的行為;
(vii) 故意損毀本校公物或本校人員之財物;
(viii) 盜竊、欺詐或誤用本校任何財物;或
(ix) 作出有損本校聲譽、尊嚴、利益或褔祉的個人行為,包括導致該學生在相關專業的操守受到嚴重質疑的行為。

2. 處理學生紀律問題之政策及指引


2.1 此套《處理學生紀律問題之政策及指引》(下稱「本政策及指引」)與「行為失當警告」(可參考教務處網站)並行,後者適用於較輕微的行為不檢或不當個案。至於本政策及指引,是特為納入本校「學生紀律委員會」規範的權限之內、較嚴重之不檢行為或違規行為而設。
2.2 《學生宿舍條款》已涵蓋有關處理在宿舍內較輕微的行為不檢或不當行為之指引。根據現行程序,學生事務長可把嚴重個案轉介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
2.3 舉報及調查個案
2.3.1 涉案學生所屬學系之系主任或所修課程之課程主任(後者適用於個案未有涉及任何學系)須負責處理已呈報的學生紀律個案,隨即展開調查。
2.3.2 若認為個案須正式查辦,有關學系主任或課程主任須成立調查小組負責調查。小組成員數目應不少於三名及不多於五名(通常包括有關學系主任或課程主任,有關教員及學生代表一名)。調查報告須呈交有關學院副院長。
2.3.3 若學院副院長認為表面證據成立,須將個案轉介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若有關學院副院長認為無須將個案轉介該委員會處理,其決定須通知有關人士。

3. 處理學生的專業操守適切性事項指引


3.1 鑑別涉及不符合專業操守的事件
3.1.1 香港教育大學的專業培訓課程,要求學生的行為符合專業操守,以表現出他們適合加入該專業行列,如教師專業。鑑別問題學生,有賴與其有直接聯繫的教職員或與本校合作的單位(例如於沉浸課程或學校體驗期間)所提供的資料,當中可能涉及任教導師、負責視學的導師及學校體驗統籌主任、負責海外沉浸課程或學術交流團的統籌主任、學生事務處職員或宿舍管理人員。若任何教職員有合理原因相信學生未能符合「學生行為守則」所提及的要求,他/她有責任向有關的學系主任/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主任/舍監/助理學生事務長舉報。學系主任及學校體驗統籌主任須確保所有教職員清楚知道他們有責任鑑別及舉報有問題的個案。
3.2 調查懷疑個案
3.2.1 有關學系主任/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主任/舍監/助理學生事務長/學校體驗統籌主任須就有關學生專業操守及行為失當呈報的個案,跟進並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需向該生所修課程之學院副院長/學生事務長報告調查結果及建議適當的行動。如個案與學校體驗有關須將有關報告的副本,送交學校協作及體驗總監。
3.2.2 若認為個案須正式查辦(與學校體驗有關者則須召開個案會議),有關學系主任/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主任/舍監/助理學生事務長須成立調查小組負責調查。小組成員數目應不少於三名及不多於五名(通常包括有關學系主任/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主任/舍監/助理學生事務長,有關教員及學生代表一名)。調查報告須呈交有關學院副院長/學生事務長。
3.3 轉介懷疑個案予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
3.3.1 若學院副院長/學生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認為表面證據成立,須將個案轉介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並須將決定通知有關人士。

4. 聆訊及裁決紀律問題的個案


4.1 學生紀律委員會須通知涉案學生有關指控,以及其個案將轉介給該委員會處理。若委員會主席同意有關個案之表面證據成立,該委員會將安排聆訊。
4.2 學生紀律委員會在作出處分/行動的裁決之前,須給予學生口頭聲言或/及書面陳述的機會。鑑於有關程序純屬本校內部事宜,一般情況下,聆訊不容許有法律代表出席。學生可邀請一名支持者出席聆訊,該支持者須為本校教職員或學生。
4.3 委員會於作出處分/行動的裁決前,須參考相關先例、個案調查結果及考慮任何應予酌情的境況。

5. 紀律處分的權力行使包括


5.1 譴責信;
5.2 罰款(最高5,000港元);
5.3 在特定時間內的大學服務令或社會服務令;
5.4 撤回及/或中止任何學術或大學所賦予的其他權利或權限,包括在特定期間內入住學生住宿的權利、參與課程教學的權利,實習及/或考試或畢業的權利;
5.5 開除學籍及在適用情況下,要求學生就其所引致的任何損失作出補償;
5.6 延緩頒發任何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榮譽;
5.7 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撤銷授予任何學位、文憑、證書或其他學術榮譽;
5.8 委員會就所犯罪行認為適合的任何制裁。

6. 裁決後的跟進


6.1 學生紀律委員會主席將發函通知涉案學生該委員會之裁決,副本送交有關人士。通知書須列明:學生有權在裁決宣告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向「學生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6.2 有關學院副院長/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主任、學校協作及體驗總監、舍監、教務長及學生事務長收到裁決的通知書副本後,須作出相應的跟進。

 

最後檢閱: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