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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2024/25
Eng
中文
1.
序言
2.
願景及使命
3.
教學架構與課程
1.
教育及人類發展學院 (FEHD)
2.
人文學院 (FHM)
3.
博文及社會科學學院 (FLASS)
4.
研究生院 (GS)
5.
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AAPSEF)
6.
教育發展與創新學院(AEDI)
4.
條例與規例
1.
學務規則
2.
考試及監考規則
3.
圖書館規例
4.
處理學生紀律問題之政策及指引
5.
對考試委員會決定終止學籍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學系就紀律事宜或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提出上訴之程序
6.
平等機會政策(對性騷擾和其他歧視行為持零容忍立場)
7.
版權條例下之正當使用受版權保障物品
8.
學生證「教大通」使用說明書
5.
學務規則的操作指引
1.
註冊
1.1.
第二主修
1.2.
副修
1.3.
重覆採計
1.4.
學生證(「教大通」)
1.5.
雙重學籍
2.
費用
2.1.
學費
2.2.
其他收費
3.
科目註冊
4.
學生紀錄
4.1.
更改及/更新個人資料
4.2.
請假
5.
修課量
6.
修業期限
7.
與評核有關
7.1.
評核方法
7.2.
遲交習作及缺席評核活動
7.3.
科目評核與等級
7.4.
部門評核小組及考試委員會
8.
學分轉移及科目豁免
8.1.
學分轉移
8.2.
科目豁免
9.
轉修課程/主修/副修或修讀模式
10.
休學及退學
10.1.
休學
10.2.
退學
11.
與考試有關
12.
畢業及出關要求
12.1.
資訊科技能力/數碼能力要求
12.2.
語文能力
12.3.
學校體驗及教師專業操守與道德要求(適用於可獲取認可教學資格的課程)
12.4.
其他特定畢業要求
13.
學業證明文件
6.
學生財務
1.
學費及其他費用
2.
繳費方法及學費收據
3.
特別情況下之學費安排
4.
經濟資助
5.
獎學金及獎項
6.
意外保障
7.
畢業生素質及學生操行
8.
學術誠信及版權
9.
學生服務
1.
學生事務處
2.
膳食服務
3.
大學站穿梭巴士及學生校車服務
10.
教學支援服務
1.
教學科技中心
2.
圖書館
3.
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4.
學校協作及體驗事務處
11.
學生組織
12.
學生投訴/不滿
13.
溝通途徑
1.
電子溝通途徑
2.
大學網站 - The Portal
3.
諮詢中心
4.
校園廣播系統
5.
布告板
6.
手機短訊
7.
各委員會學生成員
8.
評核與回饋
14.
學術著作引證
15.
惡劣天氣期間之上課及考試安排
16.
學術指導計劃
17.
校園設施及安全
18.
校園地圖
19.
行政管理
20.
校曆表 2024 - 2025
21.
常用電話號碼及網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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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景及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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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架構與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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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AAPS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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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務規則
2.
考試及監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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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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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學生紀律問題之政策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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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考試委員會決定終止學籍或對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學系就紀律事宜或平等機會投訴委員會所作之決定提出上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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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1.1.
第二主修
1.2.
副修
1.3.
重覆採計
1.4.
學生證(「教大通」)
1.5.
雙重學籍
2.
費用
2.1.
學費
2.2.
其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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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課量
6.
修業期限
7.
與評核有關
7.1.
評核方法
7.2.
遲交習作及缺席評核活動
7.3.
科目評核與等級
7.4.
部門評核小組及考試委員會
8.
學分轉移及科目豁免
8.1.
學分轉移
8.2.
科目豁免
9.
轉修課程/主修/副修或修讀模式
10.
休學及退學
10.1.
休學
10.2.
退學
11.
與考試有關
12.
畢業及出關要求
12.1.
資訊科技能力/數碼能力要求
12.2.
語文能力
12.3.
學校體驗及教師專業操守與道德要求(適用於可獲取認可教學資格的課程)
12.4.
其他特定畢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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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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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及學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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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情況下之學費安排
4.
經濟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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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及獎項
6.
意外保障
7.
畢業生素質及學生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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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誠信及版權
9.
學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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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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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站穿梭巴士及學生校車服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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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 二章 考試及監考規則
(以英文版本為準)
以下為香港教育大學之考試及監考規則,各課程統籌主任及/或科目講師在需要時可加以改動,以資配合。校方將為有特殊需要之學生提供適當的考試安排。
1
校方須給予考生充裕時間,以得悉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
2
在預定開考時間前三十分鐘,校方須確定考試場地預備妥當。
3
空白的答題簿應在考生進場前放置桌上。
4
考生只可將首席監考員批准的書寫文具及繪圖工具放置於桌上。考生應將個人物品及其他未獲批准之物品,包括書籍、筆記、印刷品、紙張及電子/通訊器材(例如:平板電腦、手機、多媒體播放器、電子詞典、數據庫手錶、智能手錶或其他具有通信或數據存儲功能的可穿戴技術等),放於座位下方。考生必須於開考前及考試進行期間關掉手提電話(包括響鬧功能) 及電子/通訊器材,確保衣袋內、身上、桌上或抽屜內沒有這些物品。
5
可於試場使用之計算機型號名單應於考試前最少兩週公布。
6
開考前十分鐘應作出宣布,通知考生就座。
7
考生最遲須在開考前五分鐘就座,並待首席監考員宣布開考方可開始作答。
8
考試期間,考生須遵從首席監考員宣布的指示。
9
宣布開考時,首席監考員應要求考生將學生證放於桌面右上角,供監考員點名記錄。
10
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答案,也不得抄襲從上述任何電子/通訊器材所得的答案。
11
開考三十分鐘後,遲到考生必須得到首席監考員之批准,方能進入試場應考。
12
開考後三十分鐘內,考生一概不得離開試場。
13
監考員應於開考十五分鐘後點名。
14
考生若需於考試中途暫離試場,須先請准首席監考員,並由一名監考員陪同離場,考生不得攜帶任何電子/通訊器材。考試期間,未經首席監考員或監考員批准,考生在試場內外均不得與他人溝通或試圖溝通。
15
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考生一概不得離開試場。
16
考試期間,考生應保持肅靜。考生若滋擾考試進行,如與他人談話、發出擾人聲響或沒有關掉手提電話或電子/通訊器材,可被飭令離場。
17
考生若對試題有任何疑問,應於開考後十五分鐘內先舉手向首席監考員或監考員示意,方可詢問。
18
首席監考員應在考試時間尚餘十五分鐘時,向考生宣布時間。
19
首席監考員宣布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刻停止作答。
20
考試完畢後,監考員須立即收回所有答題簿,密封後交予有關之校內考試委員。
21
考試完畢後,考生應留座靜候,待全部答題簿收妥,集齊密封後,由首席監考員指示離場。
22
考生不得把任何由監考員派發之物品攜離試場。
23
考生如有任何關於考試的投訴,須於完成該場考試後七日內致函教務長提出投訴。
24
考生如有違犯任何考試及監考規則,將受校方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