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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手段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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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教學法是教學「手段」,以達至某個教學「目的」。然而,在一個由本校公民教育中心主辦的研討會上,與會者卻反思了另一個觀點。為期兩天的研討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上旬舉行,來自兩岸四地的學者,就道德和公民教育的議題交流,從探討如何透過教學法培育具民主素質的公民,省思到教學法本身可以是教學「目的」。誠如主題演講嘉賓、美國艾默瑞大學教授Carole L. Hahn論及如何培育活躍、願意參與及關心社會的公民時說:「如何施教比教授的內容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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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n教授甫開始就提出培育具民主素質公民的教學條件,並引用研究結果,顯示多國實行「以學生為本活躍教學法」的模式及成效。其他與會者則就各人所在地的公民教育重要議題及教學策略,作了八個專題報告,反映不同社會的狀況及教育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