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毒品罪行的刑罰
- 任何人如販運危險藥物(販運是指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0港元及 終身監禁。
- 任何人如製造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0港元及 終身監禁。
- 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 監禁7年。
-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港元及 監禁3年。
- 任何人如栽植任何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港元及 監禁15年。
- 若任何人為未成年人獲取或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會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向法庭申請對該人加重刑罰。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drug/law_pe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