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日報
投資策略

郎咸平、張仁良
香港中文大學財務學講座教授
香港城市大學金融學講座教授

2002-9-30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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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上市公司合股再供股

 

我們一再提出港府不應再行訂定除牌機制,而應將目標放在對中小股民影響最大的個別公司的政策──供股。

香港上市公司供股策略似乎更上一層樓。單純的供股已是小事一件。根據簡單統計,從1998年到2001年有28家公司先行合股而後再供股。這些公司的中英文名字、合股比例、生效日、供股條件以及現股價均羅列於附表

我們發現有4家的股價在供股之後穩定上升,這些公司包括中國星集團﹝0326﹞、泛海國際﹝0129﹞、錦興集團﹝0275﹞和富聯國際﹝0369﹞﹝見附圖﹞。比較可能的原因是這些公司籌到供股的資金後投資於股民較認可的項目,因此股價上升反映了股民對其供股的肯定。

但其他24家公司的股價在供股之後大幅下跌或變動極大,反映中小股民對其供股用途持負面態度。其中5家跌幅最大的公司分別是恆和珠寶﹝0513﹞、英皇集團﹝0163﹞、港台集團﹝0645﹞、南順香港﹝0411﹞和南順食品﹝0728﹞﹝見附圖﹞。而其他19家的股價變動過大無脈絡可循, 例如保華德祥﹝0498﹞、太元集團﹝0620﹞和新確科技﹝0326﹞﹝見附圖﹞。以此例而言,28家公司中只有4家股價變動較能反映中小股民的正面看法, 而其他公司的股價變動基本上而言對中小股民是不利的。

監管當局無計可施

按照前述簡單統計分析,先合股再供股對中小股民是不利的。為何我們監管當局對先合股再供股的現象無計可施呢?原因又出在港交所﹝0388﹞身上。目前香港上市公司的市場運作是受著上市條例以及收購及合併守則的管轄。這兩個條例存在的目的即在保證股票市場的正常運作以保護中小股民。

目前港交所負責執行上市條例,上市公司若想融資,則可逕行供股﹝Rights Offering﹞。因為供股受上市條例的監管,可是由於上市公司本身股價太低,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先行合股而後再供股,但合股的申請又是港交所的權限。可以說, 整個合股和供股的運作功能竟然均在港交所手中,但他本身又沒有法定監管權力。因此造成不法上市公司利用港交所的有限監管權限而嚴重損害中小股民權益。

嚴重損害股民利益

這種匪夷所思的奇怪制度可能只是香港所僅有。我們明白融資對公司是極為重要,尤其是當商機一瞬即逝的社會,但我們希望對某些公司,當市值已跌了超過七成時,究竟這樣寬鬆的供股機制適合嗎?究竟供股的目的是甚麼?應不應有一個合理的機制要公司在供股後向小股東說明究竟錢用在甚麼途徑?

我們在此呼籲港府應弱化無能的港交所監管功能。我們建議今後對合股的申請應嚴加考核,應該對每一家申請合股的公司訂定禁止再供股的條款,以保護香港的中小股民。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