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8 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全世界很多公司開始不再一味追求利潤,而是轉而支持更加可持續、更符合社會倫理的商業經營模式。這些企業,比如麥當勞和思科等,在盡可能減少對環境和所在社區帶來負面影響的同時,實施了一系列的政策計劃來提高透明度,以保護環境和人權,為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提供附加價值。
相比之下,大多數香港企業卻繼續按照過去的方式經營,它們從不關心如何才能造福社會以贏得市民信任;而且對一些可能會對廣大香港市民產生巨大影響的措施和決策,這些公司也不會做出丁點努力增加透明度,讓市民有更多了解;箇中典型便是香港的電力公司。
股東權益回報率或達40% 2008 年簽訂的利潤管制協議,允許香港的電力公司通過定期費率調整,每年可賺取9.9%的資產回報,並實報實銷燃料成本;但這並不能成為它們一心只追求商業目標而忽視相關者利益的藉口,尤其是那些還在為養家糊口而掙扎的低收入家庭。
這9.9%的資產回報率(ROA)還很可能讓香港的電力公司的股東獲得更高的權益回報率(ROE),因為資產回報率是債務成本和股東權益回報率加權平均的結果。假設一家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債務和股東權益各佔50%
,債務成本是4%,那麼9.9% 的資產回報率就意味股東可以獲得15.8%的權益回報率(
資產回報率9.9% = 0.5×債務成本4% + 0.5
×權益回報率15.8%)。
如果債務成本不變,債務比重提高,股東權益回報率會變得更高。比如,70%
債務30%股東權益的資本結構所帶來的股東權益回報率可以高達23.7%,因為資產回報率9.9%
= 0.7×債務成本4% + 0.3×權益回報率23.7%。按照2012年5月8日中電首次公布的未來四年預期燃料價格漲幅,保持9.9%的資產回報率不變,隨之產生的股東權益回報率可能高達40%。
平心而論,電力公司的股東有權獲得與公司業務風險相當的合理回報,但是15
.8%到23.7%的股東權益回報率相比於美國受管制的電力公用事業通常獲准賺取的11
%,未免過高了;而且它們的運營環境更為糟糕,美國經濟疲軟,失業率高達8%。
難道只是因為利潤管制協議允許,中電和港燈就可以不斷提高電費來攫取高額的股東回報嗎?
利潤管制協議為了鼓勵香港可持續能源發展,還規定投資可再生能源資產可以獲得11%的回報。發展可再生能源對環境有利,但會對電價產生實質影響,尤其是可再生能源資產,比如海上風能和屋頂太陽能,建造成本很高,效益產出卻比較低。
當提升電力利用的效率不失為一個較為便宜的替代選擇時,高成本建造僅有30
%工作時間的海上風能發電機絕不會是明智的投資。面對相對便宜的選擇,香港的電力公司還應該耗資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嗎?難道消費者不能對香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規模和速度有一定的發言權嗎?畢竟,在利潤管制協議下,最終為可再生能源資產買單的還是消費者!
當然,期望股東全數負擔燃料價格上升產生的財務壓力並不公平。我也承認,在歐洲和北美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對成本和電費影響的爭論也一直在持續。因此,我強烈建議召開一個公眾大討論,讓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可發表他們對於這兩家電力公司商業運營的看法。這樣的一個討論,可以從召開社區市政會議、向利益相關者進行問卷調查開始,獲得的討論結果可以成為電力公司商業規劃和運營的有益參考。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電力公司對討論結果很可能置若罔聞,那麼,最終便應以公眾聽證會的形式進行。
探索各種替代監管方式
在北美,公眾聽證會廣泛運用。聽證會允許各類利益相關者,比如付費者、消費者倡議組織、環境主義者和政府等,審視公用事業單位提供的用以支持燃料採購、產能擴張、可再生能源發展以及其他措施等申請的各種理據;獨立的監管委員會管理公用事業單位和各類利益相關者提交的文檔材料,並基於事實和法律作出決定。
如果中電和港燈是在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提供安全、清潔的能源服務,它們應該對召開公眾聽證會表示歡迎,這樣可以透明地評估它們的商業運營,直接回應利益相關者的種種疑慮。
此外,監管委員會還可做到更多事情,而不僅限於審查公用事業申請。如北美所做的,監管委員會可以調查可能引起香港電力行業轉變、對消費者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建議,這些建議包括:一、市場重構以及與大陸電網的融合;二、可再生能源發展及其對電費的影響;三、汽車電動化以減少空氣污染;四、大規模能源效率提升;五、智慧電網提升資產利用和系統化運營;六、可替代現有利潤管制方法的其他電費產生機制;等等。
香港能夠、且應該探索生產、輸送、定價和使用電力的各種替代方式。現狀令人不滿,改變它的唯一途徑就是透過集體、公開討論,客觀地評估不同方式的優劣,從而選擇最適合香港的那種。
作者為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金融學講座教授張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