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由許國輝博士、盧偉思博士、白秀麗博士及陳國權先生草擬
研究主任: 羅玉蘭小姐
如有任何意見請電 2948 7963 許博士
草擬日期: 2000年1月8日
為了消除對殘疾人士的歧視,立法局已於一九九五年通過《殘疾歧視條例》。為達到這項目的,條例亦特別提及在教育範疇中,應確保殘疾人士享有平等機會獲得及參與任何形式的教育訓練和教授。《殘疾歧視條例》對於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及其僱員(包括辦學團體、學校、幼稚園、大學及其他專上學院之僱員)有特別的含意。
教育實務守則(下稱守則)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平等機會委員會相信,讓公眾及那些涉及教育範疇的人士認識到教育機構及任何提供訓練和教授的人士在社會上推行平等機會的重要角色﹐以及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知道自己對殘疾人士應有的責任,確保避免作出殘疾歧視的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不時修改守則的任何部分,以幫助教育機構制定乎合《殘疾歧視條例》目的之策略。
《殘疾歧視條例》制訂了所有人與殘疾人士接觸時應遵守之法則,當中包括保障殘疾人士在接受多元化教育服務方面的權益。本守則是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制定,旨在協助香港社會人士瞭解《殘疾歧視條例》,確保殘疾人士在教育訓練和教授範疇上獲得平等機會的含意。因此,本守則旨在幫助為殘疾人士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及其僱員瞭解《殘疾歧視條例》所述的責任,亦同時作為殘疾人士本身、其家長和家人及其他支援人員如助理員、閱讀者以及傳譯員等之指南。同時,本守則亦為正在申請入學的學生、教育機構內或將入學的學生及支援殘疾人士教育過程之專業人士作出指引。
本守則適用於本港所有提供教育、訓練或教授之個人組織或團體,是為所有涉及任何形式或教育活動的機構,例如大學、學院、幼稚園及按照《教育條例》下註冊的所有學校提供指引,亦為任何涉及非教育活動,例如教員發展活動之人士作出指引。本守則亦適用於教育機構之辦學團體及其僱員,如校長、教師、學校其他職員以及對殘疾人士在教育方面作出支援之專業人士,如醫療從業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及治療專家等。
本守則亦為殘疾人士本身、其家長及家人提供指引。
各提供教育、訓練或任何傳授知識技能之人士、組織及機構宜遵照本守則中的指引及建議,以制定消除殘疾歧視的良好常規。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負責管理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小學、中學以及專上院校)之負責組織如校董會或管理委員會等,以及各提供教育服務之人士及組織,宜遵行守則的指引及建議的良好常規,以消除殘疾歧視的現象。其他於教育機構任職或就讀之學生,亦宜遵照本守則的指引。
《殘疾歧視條例》所牽涉的範圍廣泛,並適用於所有提供教育、訓練或任何傳授知識技能之人士、組織及機構。雖然本守則內用語及所提供例子有時會較著重正式教育機構(例如幼稚園、學校及大學)的有關事項,讀者宜將這些例子引用到其實際情況上。如要確切瞭解在教育服務範疇內消除殘疾歧視含意,可參閱《殘疾歧視條例》有關條文。
《殘疾歧視條例》旨在消除對殘疾人士之歧視,包括在教育方面所遇到的歧視。所有公眾人士(包括教育機構之辦學團體、教師、支援人員、學生及其家長等)應按照《殘疾歧視條例》所述之態度對待殘疾人士。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員及他/她的僱主均須對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出的非法行為負責,是以,不論辦學團體、教育機構及其他提供教育服務之團體之僱主是否對其僱員的歧視行為知情或同意,亦須對其僱員在受僱期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各提供任何教育服務之人士(例如辦學團體及其僱員),宜採取合理可行之措施去確保政策及行為與《殘疾歧視條例》的宗旨相符。
本守則可為各提供教育、訓練或任何傳授知識技能之人士提供指引,讓他們瞭解那些是合理可行的措施,有助防止他們作出違法行為。如守則已就某事情作出具體指引,而服務提供者(例如辦學團體、校監、校長、教師、支援人員及其他)亦已遵行這些指引,對法庭決定他們是否有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消除歧視措施會有幫助。
任何人士不會因不遵從本守則所載建議而被引用《殘疾歧視條例》起訴,但任何人或機構倘若被指控任何殘疾歧視行為,則他/她並無執行本守則所載建議的事實可在法庭上作證據。此項原則適用於教育機構之僱主及其僱員身上。當平等機會委員會就一項未經證實的歧視行為進行正式調查,平等機會委員會將根據被告有否遵行本守則作出考慮。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包括現存、曾經存在但已不再存在、將來可能存在或歸於任何人的殘疾, 而介定殘疾就個人而言包括:
《殘疾歧視條例》適用於那些被傳統歸類為智障、自閉、聽覺受損、視障、身體殘障、有精神病、慢性病及不協調的學生,當中亦包括愛滋病病毒帶菌者。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以下均屬殘疾歧視之違法行為: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中傷及使人受害。任何人若觸犯上述行為或指使、促使、威脅或蓄意地協助別人進行上述行為,均屬違法。據《殘疾歧視條例》指出,教育機構有責任確保本身及其僱員不歧視任何殘疾人士,包括學生、職員及訪客。以下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歧視殘疾行為之描述:
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指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受到較其他人士為差的待遇。 以下是一些直接殘疾歧視可包括下列的例子:
間接歧視
間接歧視指對所有人有劃一的要求或待遇,但實際上卻導致殘疾歧視的違法後果 ,間接歧視可包括下例的例子:
騷擾
騷擾的歧視行為出現當對殘疾人士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當時的情況下,一名理智的人應會預料到該受騷擾者會感到被冒犯、侮辱或驚嚇。騷擾可包括下列的例子:
中傷
當任何人煽動公眾人士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中傷的歧視行為出現。中傷可包括下列的例子:
使人受害
使人受害的歧視行為出現當任何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出投訴或在該類訴訟中提供資料或證明,而遭受較差待遇。使人受害可包括下列的例子:
所有教育機構,包括提供教育或訓練之團體,應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去消除任何形式任何殘疾歧視行為,並盡力為有殘疾的學生、僱員及訪客提供合理的遷就,以切合其個別需要。
對很多殘疾人士來說,真正造成他們不能獲得平等教育機會的,並非殘疾本身,而是個別教育機構的現有環境的既定特色或程序安排上的細節及態度不當。例如一些實物的障礙,使殘疾人士難以在校園自由方便出入,及難以使用某些儀器及設施;或因溝通方式的不同,而不能即時得到某些資訊;又或因歧視性的措施、缺乏彈性的時間表及教學方式,而使殘疾學生得不到平等的學習機會;更的是存在於其他人思想上的歧視障礙,例如對殘疾人士存在著不必要的恐懼、角色定型及對他們學習能力上的誤解等。很多時候,這些障礙都是可以輕易消除的,而有時則需要付出相當的開支。合理的遷就就是在現有的設備上作出修改,以確保殘疾人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殘疾人士往往最清楚他們自己的需要,教育服務提供者宜諮詢殘疾人士身,找出他們的需要合理遷就,以保障他們得到平等的教育、訓練及知識技能機會。若該殘疾人士的年紀太小,無法作出適當的資料提供,教育服務提供者應向其家長或家人徵求意見,以下是一些可能實施合理遷就的例子:
除非能證明所作遷就會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各提供教育、訓練或教授的機構必須幫助有殘疾的學生解決學習上的困難及作出合理的遷就。教育服務提供者若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則有責任提出證明以證實其存在。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在確定甚麼會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時、必須對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作出考慮,包括下列項目: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供教育、訓練或教授的機構不能因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而免除其回應殘疾學生需要之責任。教育機構必須證實作出遷就所遇上的困難已達到不合理之程度,該項聲明方為成立,而他們亦必須負起證明該項聲明之責任。不少海外的法院案例,在法律程序中己考慮到不合情理的困難這項概念,仍常有教育機構被勒令(即使要花費相當力量及開支)為殘疾學生作出遷就的情況出現。教育機構宜盡力為切合殘疾人士的需要,在原有的程序及設施上作出合理的遷就,以達到《殘疾歧視條例》之目的。
教育工作者不宜將殘疾混淆為缺陷,而應視之為社會中之不同類型。事實證明,若各教育機構在設計其工作程序中擁有以下特徵,將有助其成功達到為殘疾學生提供平等機會之目的:
任何提供發展教育、訓練或教授的機構(例如教育機構),宜考慮殘疾人士之需要,例如需為其課程、建築物、服務及設施作出周期性的改動,在檢討學校收生程序或課程安排時,他們宜在過程中考慮先考慮殘疾人士之需要。同樣地,若洗手間要進行裝修時,其設計應方便殘疾學生使用,這樣做會較後期作改動為化算。
提供教育、訓練和教授的服務者宜遵行以下良好範例的建議以確保殘疾人士在校園內得到平等的機會。雖然上述很多述語及例子來自正規教育,如幼稚園、中小學向乂學。在其他環境提供任何教育,例如職員訓練活動,宜採用平等機會的守則及理念。而有關機構及教育工作者對殘疾人士應有的各項責任,請參考《殘疾歧視條例》。
制定實施平等教育機會政策
為了消除殘疾歧視,教育機構之辦學團體及管理人宜於其院校現有之政策聲明及策略計劃中,特別加插有關殘疾平等教育機會的部份。此部份應為殘疾人士能獲正面之教育成果而作出清晰承諾,以及細列該院校為乎合《殘疾歧視條例》目標之計劃。教育機構亦應建立程序去處理有關《殘疾歧視條例》的各種訟訴及爭議性的題目。這項程序不應否定引用《殘疾歧視條例》之訟訴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法庭提出要求援助的權利。
教育機構應確保其僱員、學生及其家長、以及廣大社群明白他們的平等機會政策,並將其當作日常生活中的指引。這些政策宜作出定期的檢討,並接納下列有關組織的建議,如校董會、校本管理委員會、家長教師會以及殘疾人士本身及其家人等。
學生錄取
殘疾人士在申請入學時遇上障礙,往往是他們不能接受教育或訓練的原因,而這類取錄障礙,是不論在正式教育機構(如由小學至大學階段)又或非正式的訓練課程(例如教員訓練課程)都有可能發生的。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不合情理另有規定外,任何教育機構及提供訓練或教授之機構如在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拒絕接受他們的入學申請或準備讓殘疾人士入學但加上條款及條例、不讓或限制該學生接觸該教育機構的利益、服務或設施、或因其殘疾而開除其學籍或導致其不利等。
教育機構宜確保他們的收生程序並沒有歧視殘疾人士及不應對他們的能力妄作假設。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收生程序將殘疾學生作角色定形,及確保各請人(包括殘疾人士)有顯示其造詣,適應度及個人能力的機會。
《殘疾歧視條例》引用了一些例子去說明教育機構在某些情況下拒絕讓殘疾學生入學並非歧視。例如該教育機構能證實有不合情理的困難或遇上以下的情況,則不屬違法:
若取錄程序當中包括甄選程序,則必須以劃一甄選準則為依據。
劃一甄選準則及取錄過程
為了維持公平及客觀,所有提供教育、訓練及任何傳授知識技能之團體應確保所有學生在甄選過程中(包括學生入學及開除學籍)不會受到殘疾歧視,使用劃一甄選準則是其中一種方法。
推行劃一甄選準則不但是項良好的管理方針,亦可避免職員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對殘疾人士作出歧視。劃一甄選準則最好是在進行甄選過程前擬定,及應只注重與甄選相關的條件,例如教育程度、經驗、能力、動機及知識水平等。
教育機構在刊登收生及入學甄選程序之廣告時,宜確保當中沒有歧視殘疾人士的成分,而申請表格及面試程序應反映出申請者的合適度為甄選準則,而非其他不相關的考慮。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教育機構若刻意為歧視殘疾之申請人,或在其他申請人不需提供個人身體狀況資料的情況下,特意要其提供身體狀況資料(例如填寫某些資料),即屬違法。不過,若為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入讀該課程,又或為殘疾學生選取能幫助他們學習之設施及服務而向其諮詢有關資料則不屬違法。
在申請入學過程中,校方應避免要申請人提供相片,因這對殘疾人士或會構成一定的歧視。
若甄選過程中包括個別面試,校方於進行面試前宜詳細計劃整個面試過程均合符劃一甄選準則,讓申請人有平等機會展示他們的能力,例如應失聰申請人之要求提供手語服務。負責處理申請及進行面試之職員必須接受有關訓練,以確保他們能徹底瞭解什麼是對有殘疾的申請人之合理遷就,避免作出殘疾歧視的行為。
進入校園
除非能證實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若拒絕殘疾人士進入或使用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進入的校園公用地方,無論該人士需付款與否,即屬違法。另外,制定一些阻止殘疾人士進入校園的條例,又或要求殘疾人士離開或停止使用校園的公用地方,亦屬違法。
下列是一些有關歧視殘疾人士進入校園可能的違法行為:
教育機構宜確保其有殘疾的教職員、學生及訪客享有與其他人士一樣的進入校園權利
。
服務及設施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非能證明有不合情理的困難,拒絕讓殘疾人士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無論該名人士須付款與否,定作違法。而制定一些歧視殘疾人士的條例,使其不能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例如某些治療服務),亦是違法,例如殘疾學生不應被拒絕使用他們需要的治療服務。
教育機構宜在合理的情況下確保其服務及設施能為所有學生(包括殘疾學生)享用。這樣才能確保所有學生能參與各項學術、娛樂、社交及課餘活動,而沒有任何學生因其殘疾而受到摒棄。下列是一些所有人都可以參與的活動之例子:
課餘活動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除非能證明有不合情理的困難,任何教育機構若限制殘疾學生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或阻止其得到任何類別的利益,定作違法。這項原則亦適用於學校所舉辨的課餘活動,所以教育機構在舉辦課餘活動,例如露營,學術性的探訪及遠足,興趣小組及任何外出活動時,宜確保殘疾學生亦能參予。為使殘疾學生享有平等的機會去參予課程內的所有活動,教育機構有時需要在服務及設施上作出合理的遷就。下列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課程
為了適應殘疾學生的學習需要,教育機構需要調整全統課程的教學方法,並需確保殘疾徐生同樣獲得進入主流課程。這些調整通常因學生而異,為了確定應作什麼的調整以配合需要,教育機構宜諮詢有關殘疾學生之意見,若該學生年紀太小或無法表達自己,可向其家長或家人諮詢意見。
為了協助殘疾學生易於學習,有需要作適當的改動包括空間上的移動及教材演譯方法。下列是促進殘疾學生就讀課程的例子:
教育機構宜協助殘疾學生獲得他們需要的專科服務,例如言語及職業治療,為方便計劃這類服務應被視作一般課程的其中一部分以鼓勵廣乂學生的平等機會。
教學方法及教員發展
為了在處理入學課程發展、考核程序及選擇合適教學方法時,能有平等教育機會的觀念,為教員提供訓練發展課程是必須的。隨著殘疾學生入讀主流學校,不同類型的學生因而增加,課室內便出現各種不同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教職員應清楚自己按《殘疾歧視條例》下應負之責任及需要採用多種有效的教學模式,以應付這些需要,所以教育機構宜支持其教師作專業發展。這些模式包括發展全校的支援系統及個別班級的教學方針,下列是一些達到以上目的的策略:
這包括加強科主任的角色及發展一個全校支援的系統,推動教師間彼此協調發揮團隊合作精神、分享意見的教學模式,以支援課堂內的教學。
為切合學生之個別需要而對課程作適當改動,當中涉及為個別需要提出指導的能力。
包括協作學習,朋輩輔導和小組協作教學。
為了令教職員及教育工作者清楚知道自己在《殘疾歧視條例》下應負之責任,校方應提供合適的教員訓練,給予負責入學甄選程序的職員有關劃一甄選準則的訓練;又或為教師提供關於教學方法的訓練課程,使他們能解決不同學生的需要,例如在教師設計及執行教學策略時給予適當的指引使他們明白策略的重點並非為殘疾學生設計一些特殊的活動,而應鼓勵他們積極參予學校的活動以融入其他同學當中。
考核及評估
教育機構需留意考核過程及結果經常是殘疾人士及其家人不愉快的經驗。同樣地,有些形式的考核引起爭論,尤其是嚴重衝擊未來前途的考試。教育機構宜視各種考核及評估(包括測驗及考試)為教學方法的指引,使所有學生(包括殘疾學生)都得到有效的教導。持續的評核能為教職員及學生作借鏡,反映出每個學生的學習進度及他們在學習過程中所需的幫助。
考核及評估是教學及學習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不但是教職員評核自己教學成果的規尺,亦有助老師改善其教導方式以切合學生之不同學習需要。若一個為殘疾學生而設之課程因經過考核及評估後而須作出修改,當中過程必須包括有關學生及其家長之意見。
《殘疾歧視條例》指出,殘疾學生有權參予任何公開考試。這類考核及評估的設計應讓殘疾學生亦能顯示他們的能力,當中包括須確保殘疾學生在接受考核或評估前,有關機構已提供適當遷就予該考生。殘疾學生之家長及其本身,往往能為改善考核及評估方式提供有用的意見,所以教育機構宜在設計考核及評估程序時聽取殘疾學生之意見。下列是一些使殘疾學生在考核及評估程序中得到平等機會的例子:
紀律
如殘疾學生犯錯時,亦同樣要受到紀錄處分,不過在施行處分時,應考慮到學生的殘疾情況,及不應因其殘疾而施以殘忍的處分。例如對於一名需要額外休息的殘疾學生,留堂並非合適的處分,又或對於書寫有困難的學生,罰抄並非公平的處分。教育機構宜確保他們的處分條例是為所有學生(包括殘疾學生)而設的。
科技
教育機構宜在最新科技發展上(包括硬件及軟件)尋求適當的協助,以幫助殘疾學生有平等的教育機會。校方宜先諮詢殘疾學生的意見,以決定選用何種科技上的協助,使這些科技更能切合個別學生之需要。這些科技上的協助應被視作協助教學的輔助工具,而非全盤替代舊有的教育方式。下列是一些例子:
所有與教育有關之人士都應負起為殘疾學生尋求平等教育機會的責任。下列建議為各個組別人士作出指引,使他們不但能在自己的崗位上幫助到有殘疾的學生,而且藉著和各個組別的互相合作,以達到消除殘疾歧視的目的。教育機構在制定有關殘疾平等機會的政策時,宜先徵詢殘疾學生及其家長的意見。
負責組織及校監
負責組織須為教育機構在消除殘疾歧視及確保殘疾平等教育機會上負上法律責任。有關組織宜制定有關平等教育機會的條文,並與《殘疾歧視條例》相符合,在有必要時,亦應為其僱員提供相關的專業訓練。
成年人通常受到既有的觀念影響,容易將殘疾人士作角色定型,為他們的能力作出許多假設及誤解,並不容易接受殘疾人士為社會中的一分子;相反,年幼的兒童則比較容易接納殘疾人士,尤其若他們從小便與有殘疾的同學有相處及接觸的機會。是以,教育機構的辦學團體宜考慮讓殘疾學生早一點與其他學生融洽相處(如幼稚園程度),及確保其教師有足夠技考去應付不同學生的學習需要。
校長
作為學校的領導人,校長在執行與殘疾歧視有關政策、推行合作性的學習及社交氣氛上發揮著一個重要的角色,所以他必須與所有教職員、學生及其家長分享著一致追求的平等理想。作為校長,他除了可為達到殘疾平等教育機會作領導角色外,亦能鼓勵其教職員及學生間存著不同價值觀的良好文化,而在教師改進其教學模式時,他亦能給予適當的精神支持及指導。
為培養這種平等的文化,所有教職員應參予全面性的僱員發展課程,使他們有足夠知識及技巧去應付所有學生(包括殘疾學生)之學習需要。同時,校長亦應用開放及高透明度的態度確保所有學生家長參與有關課程之事項。
教職員
教師在學校裡是與殘疾學生接觸得最多的人,所以他們必須清楚自己在《殘疾歧視條例》及學校政策下對殘疾學生應負的責任。老師間宜彼此合作及支持,制定合適的課程考核程序、紀律法則合適的課程及發展有效的策略,以滿足不同學生的需要。為了讓教師能容易及有效掌握各種不同的教學方式,如使用朋輩輔導、合作學習、混合能力組別、個別化教學,或更改課程及推行校本模式的系統,教育機構宜鼓勵他們參予教育之專業課程以充實其教學方面的知識。
學校職員及其他專業人士
除了教師外,其他學校職員及專業人士亦有責任確保他們與殘疾學生接觸是乎合《殘疾歧視條例》的意旨。在制定有關殘疾人士的政策及釐訂各人之責任時,他們應有義務及機會去參予及清楚自己的責任,而且應該積極去推行全校協調的教學系統。
學生
學生之間應互相支持及培養對殘疾的正確態度,歧視行為如騷擾是不應容許的。
家長
學生家長應互相幫助及扶持,這對那些特別需要理解的家長們尤其重要。教育機構為其課程作出遷就時(例如修改課程、教學方法及紀律制度時),宜先諮詢殘疾學生之家長之意見,因他們往往最清楚其子女的需要。另外,校方亦應與家長建立一個袒誠,雙向及有建設性的關係,使他們清楚知道學校為其子女提供的協助、其子女在校學術及社交方面的表現,以及考核評估的結果。
校方宜鼓勵所有學生家長參與制定有關平等機會的學校政策。
學生家長宜教導其子女應對殘疾人士建立一個正面的相處態度, 以防止他們對殘疾人士作出嘲笑及騷擾的行為。